行政管理委托方: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南二路1號
法定代表人:沈穎
行政管理受托方:廣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585號六樓
法定代表人:謝讓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交通建設工程監管工作,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確保全面正確履行政府監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暫行辦法》《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鐵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辦法的通知》(粵交〔2021〕8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鐵路工程建設管理的辦法的通知》(粵交〔2021〕9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交〔2021〕17號)等有關規定,廣州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委托方)依法將其負責的城市道路工程(含橋梁、隧道)、軌道交通工程(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城際鐵路、省管鐵路等)及職責范圍內軌道交通人防工程的質量、安全(含應急管理,下同)及文明施工監督管理的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委托給廣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受托方)實施。
一、委托的工程范圍
經委托方確認,由受托方負責的城市道路工程(含橋梁、隧道)、軌道交通工程(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城際鐵路、省管鐵路等)及職責范圍內軌道交通人防工程。
二、委托的監督管理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事項
(一)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監督。
1.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受理委托范圍內的軌道交通工程(含職責范圍內軌道交通人防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
2.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受理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注銷備案登記,受理委托范圍內的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及使用登記查詢。
3.對委托范圍內的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依規采取監督管理措施。
4.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對委托范圍內涉及地下管線及軌道交通保護、管線遷改(采取實物補償形式)的工程實施監督檢查。
5.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對委托范圍內的建筑起重機械、場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委托范圍內的工程發生需要采取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案件,做好前期案件材料收集等工作,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委托方執法部門處理。
(三)其它委托事項。
1.建立城市道路和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綜合監管平臺,應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工程監督管理。
2.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參與對委托范圍內的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3.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開展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行業標準、規范、指引等的編制、宣貫和指導工作。
4.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參與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對區市政交通(含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6.對委托范圍內的工程涉及道路挖掘修復質量安全管理情況,以及施工現場衛生防疫和職業健康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抽查。
7.對委托范圍內的工程涉及勘察作業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抽查。
8.承辦委托人交辦的其他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事項(包括因上級部門要求由委托人承接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委托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有權對受托方實施委托事項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發現受托方作出的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委托書有關規定的,可以要求受托方糾正,受托方未予糾正的,委托方有權變更或撤銷受托方錯誤的決定。
(二)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或委托方、受托方自身職能調整變化等客觀情況,對委托范圍、委托權限、委托事項等作出適當調整、變更或撤銷。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受托方提供相應的行政文書。
(四)協助受托方辦理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執法證件和執法制服。
(五)依法對受托方在委托權限內實施的工作事項承擔法律責任。
四、受托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在本委托書確定的委托范圍和委托權限內實施相關工作事項。
(二)接受委托方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糾正。
(三)參與委托方就委托事項組織的培訓。
(四)嚴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法定依據、行政文書和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完備、文明執法。
(五)應確保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均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執法證件。
(六)對超越委托權限和委托范圍的行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七)發現非受托事項范圍以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委托方,由委托方依法處理。
(八)按照委托權限以委托方的名義作出工作事項行為,其文書使用“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專用章”“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特種設備業務專用章”(審批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注銷備案登記、安裝拆卸告知及使用登記時使用)。
(九)協助委托方處理因委托事項引起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
五、本委托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原《城市道路和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委托書》(2020年12月14日簽訂)自本委托書生效之日起終止。委托方自本委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將上述權限委托給受托方實施。
六、本委托書一式四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委托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委托方: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法定代表人:沈穎
日期:2024年1月29日
受托方:廣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
法定代表人:謝讓
日期:2024年1月29日